元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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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四月,辛巳,妖人蒙蟲僭擬,及其黨十三人皆伏誅。
庚寅,封母楊氏為趙國安翼夫人。以後列朝封母,遂沿為故事。
庚子,立掌謁司,掌皇太后寶,以宦者為之。
癸卯,設各路陰陽教授,仍陰陽人不得遊於諸王、駙馬之門。
閏月,丙午,為皇太后建佛寺於五台山,以前工部尚書尼濟為匠作院使,董其役。
己未,罷打捕鷹房總管府及司籍、周用、薄斂等庫、徽州路銀場、各處鹽場,仍免大都今歲田租。
庚申,河南行省虧兩淮鹽鈔五千錠,遣官往鞫,命隨其罪之輕重治之。陝西行省、山東都轉運司並有增羨鹽鈔,各賜衣以旌其能。
南人洪邵學上封事,妄言五運,笞而遣之。南人又有陳利便請蒐括田賦者,執政從之,參議中書省事王構與平章何榮祖共言其不可,辨之甚力,得不行。
壬戌,塔奇呼、阿薩爾以不法伏誅。
詔分市舶貨而匿其細者。
是月,蘭州上下三百餘裏河清三。
帝以京師米貴,益廣世祖之制,設三十肆,發米七萬餘石糶之。其後每年增糶,多至四十萬石,行之既久,多為豪強巧取。乃令有司籍貧民户數,驗口給之,減賑糶之直三分之一,每歲亦不下二十餘萬石。
五月,庚辰,詔:“各省止存儒學提學司一,餘悉罷之。”升江南諸縣為州,以户為差,户四萬、五萬者為下州,五萬至十萬為中州,下州官五員,中州六員。凡為中州二十八,下州十五。又以連州户不及額,降路為州。
辛巳,罷行大司農司。
甲申,詔:“自元貞元年五月以前逋欠錢糧者,皆罷徵。”丙申,以邁迪為籤書樞密院事。邁迪,太傅巴延子也。皇太后言巴延盡心王室,令代其父知樞密院,帝以其年尚少。故有是命。
六月,戊申,歷城縣大清河水溢,壞民居。
壬子,詔遼陽省進海東青鶻,二十四馹,每馹給牛六頭,使者食米五石,鷹食羊五口。又狗遞十二馹,每户給鈔十錠。
甲寅,翰林學士承旨董文用等進《世祖實錄》。
乙卯,敕:“凡上封事者,中書省發緘視之,然後以聞。”癸亥,立蒙古軍都元帥府於西川,徑隸樞密院。
庚午,立西域親軍都指揮使。
是月,陝西旱、飢,行省右丞許扆議發廩賑之,同列以未經奏請,不可,扆曰:“民為邦本,今飢餒若此,必俟命下,無及矣。擅發之罪,吾當任之。”遂發粟賑貸。
辰、澧地接谿,宋嘗選民立屯,免其徭役,使御之,在澧者曰隘丁,在辰者曰寨兵,宋亡,皆廢。湖廣行省平章劉國傑,既平田萬頃,乃悉復其制;又經畫茶陵、衡、郴、道、桂陽,凡廣東,江西盜所出入之地,南北三千里,置戍三十有八,分屯將士以守之。由是東盡、廣,西亙黔中,地周湖廣,四境皆有屯戍,制度周密,諸蠻不能復寇,盜賊遂息。是月入朝,賜玉帶、錦衣、弓矢。台臣言國傑在軍中,每以家資賞將士,帝命倍賞之,部曲有功者各遷官。
秋,七月,乙亥,詔江南地税輸鈔。
丁丑,御史台言:“內地盜賊竊發者眾,皆由國家赦宥所致。請命中書立為條格,督責所屬,期至盡滅。”從之。
工部言:“通惠河造閘壩,所費不貲,全藉主守之人上下修治,請設提領三員,專一巡護。”從之。
乙卯,詔申飭中外:“有儒吏兼通者,各路舉之。廉訪司每道歲貢二人,台省委官立法試考,所貢不公,罪其舉者。”命:“職官坐贓論斷,再犯者加二等;倉庫官吏盜所守錢糧,一貫以下笞,至十貫杖之,二十貫加一等,一百二十貫徒一年,每三十貫加半年,二百四十貫徒三年,滿三百貫者死。計贓以至元鈔為則。”戊戌,硃永福、邊珍裕以妖言伏誅。
壬寅,詔易江南諸路天慶觀為玄妙觀,毀所奉宋太祖神主。
八月,辛酉,緬國進馴象三。
癸亥,以遼陽水,賑之。
己巳,以駙馬納懷知樞密院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