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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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光單閼四月,盡玄黓執徐十二月,凡一年有奇。
◎至元二十八年夏,四月,乙未,徙湖廣行樞密院治鄂州。
五月,戊戌,逮嘉木揚喇勒智下獄。
初,嘉木揚喇勒智重賂僧格,發宋陵墓,戕人命,私庇平民不輸賦者二萬三千户,田土稱是,受美女寶物之獻,藏匿未者尤多。至是坐侵盜官物,治之,籍其孥田畝。
徙江淮行省樞密院治建康。
甲辰,中書省臣珠爾卜丹、崔彧言:“僧格當國四年,中外諸官,鮮有不以賄而得者,其昆弟、故舊、族,皆授要官美地,唯以欺蔽九重、朘削百姓為事。宜令兩省嚴加考核,凡入其黨者,汰逐之。基出使之臣及按察司官受賕者,論如律,仍追宣敕,除名為民。”又言:“僧格所設衙門,其閒冗不急之官,徒費祿食,宜令百司集議汰罷。自今調官宜如舊制,避其籍貫,庶不害公。又,大都高貲户,多為增格等所容庇,凡百徭役,止令貧民當之,今後徭役宜皆均輸,有敢以賄求人容庇者,罪之。又,軍站諸户,每歲官吏非名取索,賦税倍蓰,民多移,請非奉旨及省部文字,敢私斂民及役軍匠,論如法。又,呼都呼那顏籍户之後,各投下毋擅招集,太宗既行之。江南民為籍已定,請依太宗所行為是。”帝皆從之。
約蘇穆爾在湖廣時,正月朔,百官會行省,朝服以俟,約蘇穆爾召至其家受賀畢,方詣省望闕賀如常儀。又陰召卜者,有不軌言。及是逮至京師,中書列其罪以聞,凡數十事。帝命械至湖廣戮之。
辛亥,詔以僧格罪惡,下獄按問。
以太原、杭州飢,免今歲田租。
劉因既去,復以集賢學士徵,因以疾辭,且上書宰相,乞曲為保全。帝聞之曰:“古有所謂不召之臣,其斯人之徒與!”遂不強致之。
罷江南六提舉司歲輸木綿。
鞏昌舊惟總帥府,僧格特升為宣司,以其弟達瑪喇塔斯為使,僧格敗,懼誅,自殺。敕復為總帥府。
減中外冗官三十七員。
宮城中建葡萄酒室及女工室。
癸丑,罷尚書省,右丞相鄂勒哲以下,並改入中書。
增置户部司計、工部司程,秩正七品。
乙卯,以政事悉委中書,仍佈告中外。
丁巳,建白塔二,各高一丈一尺,以居咒師。
元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右丞何榮祖世業吏,而榮祖尤所通習,始以公規、治民、御盜、理財等十事輯為一書,名曰《至元新格》,至是奏頒行之。
僧格嘗以劉秉忠無子,收其田土。其竇氏,言秉忠嘗鞠從子蘭章為嗣,敕以地百頃還之。
己未,以們達瞻復為御史大夫,行御史台事。
高麗國王王暙,乞以其子謜為世子。詔立謜為高麗王世子,授特進、上柱國,賜銀印。
六月,丁丑朔,蒙古人往回回地為商賈者。
乙酉,益江淮行院兵二萬,擊郴州、桂陽、寶慶、武岡四路盜賊。
丙戌,宣諭江淮民,恃嘉木揚喇勒智力不輸租者,依例徵輸。
秋,七月,丙申朔,雲南省參政齊喇言:“建都地多產金,可置冶,令旁近民煉之以輸官。”從之。
庚子,徙江西行樞密院治贛州。
葉李與僧格同事,莫能有所匡正,僧格敗,事頗連及同列。久之,李獨以疾得請南還。戊申,揚州路學正李淦上書言:“葉李本一黥徒,受皇帝簡知,千載一遇,而才近天光,即以舉僧格為第一事。近侍言事,以非罪殺參政郭佑、楊居寬,迫御史中丞劉宣自裁,錮治書侍御史陳天祥,罷御史大夫們達瞻、侍御史程文海,杖監察御史;變鈔法,拘學糧,徵軍官俸,減兵士糧,立行司農司、木綿提舉司,增鹽酒醋税課,官民皆受其禍。尤可痛者,約蘇穆爾禍湖廣,錫布鼎禍江淮,滅貴裏禍福建;又大鈎考錢糧,民怨而盜發,天怒而地震,水災洊至。人皆知僧格用羣小之罪,而不知葉李舉僧格之罪,宜斬李以謝天下。”書聞,帝矍然曰:“葉李廉介剛直,朕所素知,寧有是耶?”有旨,驛召淦詣京師。
中書右丞崔彧遷御史中丞,言:“太醫院使劉嶽臣,嘗仕宋,練達政事,請以為翰林學士,俾議朝政。”又言:“行御史台言,建寧路總管馬謀,因捕盜延及平民,搒掠多至死者;又俘取人財,迫通女處,受民財積百五十錠。獄未具,會赦。馬謀以非罪殺人,不在原例,宜令行台詰問定罪。”又言:“昔行台監察御史周祚,劾尚書省官蒙古岱、嘉琿迪、納蘇喇鼎默埒贓,納蘇喇鼎默埒反誣祚以罪,遣人告僧格,僧格曖昧以聞,祚於北地,子家財並沒入官。祚至和林,遇亂走還京師,僧格又遣詣雲南理算錢穀以贖其罪。今自雲南回,臣與省臣閲其伏詞,為罪甚微,宜復其子。”帝皆從之。
敕:“江南重囚,依舊制奏聞處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