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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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催了戚寰幾次後,戚寰這才將自己所寫好的那篇文章給了包元,不過讓包元覺奇怪的是,他明明只要戚寰寫一篇,可是這傢伙上來的卻是兩篇,而且那篇顯然不是捉刀之作,看來這傢伙在這個事情上也是真下了功夫的,不過他也清楚這傢伙這麼積極的原因所在,無非是想建國後,他就能早點獨立出去,然後就能和自己平起平坐了,大家都是部長,以後你有事情找我,就只能是商量,而不能用命令了,想到這裏,包元不由的笑了起來。
在笑過後,包元開始認真的看起這篇名為:論税收法法制的文章來,就見上面這樣寫到:一、税收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之治是税收法治的開端或起點,税收法治應當從税收立法開始。判斷税法是不是“良法”有三個標準:税法的憲法和上位法依據,税法規範體系與客觀經濟規律的統一,税法的合理和可作。
(一)税法的統一我國按照國家主權統一的原則,結合因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千差萬別的實際情況,採取“一元二級”的立法體制“一元”即要求全國立法的統一,二級立法除民族自治條例和特區條例外,其他地方立法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並具有上位法的立法依據。税法的統一就是税法的合憲和合法。
1.税法立法權的統一。《憲法》和《立法法》規定具有税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有: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二是國務院及其部委;三是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政府。這些機關所制定的税收法律規範構成目前中國的税收法律體系。税收立法權的統一要求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和財政、金融等基本經濟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行政法規,其立法權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其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與執行税法有關的作規定。在西方國家由於“三權分立”議會與內閣政府是一種制衡關係,立法歸屬不僅是權力分立也是利益分立,對憲法的實施關係到議會與政府的權力和利益,對自己擁有的立法權互不相讓。我國在“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國家不分權,從利益角度,税收立法權由人民代表大會行使還是由政府行使沒有實質差別。但是,在形式上,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税法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人民的一級授權,而政府制定税法則屬二級授權,即人大接受人民的授權後又將這種權力轉授給政府,現行《憲法》和《立法法》對二級授權沒有規定。
税收立法權的統一現在已經成為各國議會限制政府徵收私人財產的重要機制,從而確立了“税收法定”的原則。凡涉及侵犯公民人身及財產的規範,均應由代表民意的議會來制定,已成為世界各國通行的税收立法慣例。
2.税法制度的統一。税收法律規範體系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制定的三個層次税收規範法律文件所構成,雖然《立法法》確立了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的立法原則,但由於我國沒有《憲法》監督法和《立法法》在立法監督程序規定上的不完善,即使發生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情況,也缺乏有效的解決途徑和救濟途徑。需要完善現行立法監督制度,加強對税收立法有效監督。
税收立法監督,首先,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是否明確税收立法授權的目的、範圍;其次,監督國務院是否嚴格按照授權的目的、範圍行使該項權力,是否存在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行使;第三,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否按《立法法》的規定及時制定法律;第四,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是否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等。目的是消除下位法對上位法違反,保障税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合憲和合法,法律制度的連貫和統一,税收要素的明確和確定。
(二)税法的科學1.税法科學是税收“良法”之治的保障。依法立法是對税收立法在法律上的要求,科學則是對税收立法的質量要求。衡量税法是否科學不僅要看税法規範體系本身是否構成一個嚴謹有序的邏輯體系,也要看税法立法神和具體法律規範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能否引導或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維護税法的科學就是提升税法規範的適用和可作,使税法的執行具有現實的社會經濟基礎,税法的立法宗旨和税法所確立的原則神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趨勢。缺乏科學的税法不可能是“良法”2.加強立法適應調查是實現税法科學的基本途徑。加強税收立法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與發展趨勢的適應調查,不僅是對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規、税收部門規章的要求,更是對税收地方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要求。目前全國上下二級立法都比較重視和強調立法的合法,但對立法的科學因缺乏統一明確的衡量標準,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雖然也有可行調查程序,但由於税收立法的科學基本表現為税收立法的需求,因此可行研究實際上是需求研究,其結果使制定的法律未能全面準確地把握和反映該法律立法的社會現狀。尤其是地方二級立法.互相抄襲嚴重,大多數地方立法大同小異,這有違設置地方立法的初衷,從全國法律規範來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三個層次已涵蓋了法的原則規定和作規定的全部內容,是對全國共問題的立法規範。地方立法必須據上位法,在維護法律統一的前提下解決各地的特殊問題,體現各地立法的差異。
3.可作是税法科學的重要體現。税收立法“第一,必須較為簡單、易懂,能夠被公眾所領會…第二,…必須具有劃分是否遵循或違反這個規則的標準界線,一旦規則遭到破壞,無論政治家或是一般公眾都能比較容易地加以辨別。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這種財政規則必須反映和表達全體公民的價值觀,從而使他們信奉規則規定的各項條款,在某種意義上可能被看作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税法是一種行為規範或行為標準,因此在實體法的內容上應當確定無誤、簡單易懂和便於遵守執行,在程序法的內容上應當時序清楚、界限明確、具有可作。這是税法得以廣泛遵守執行,並實現立法宗旨的基本前提。沒有程序保障的權利不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税法的可作從某種意義上説就是税收徵收管理程序和納税人權利保障程序的可作。目前,在税法制度上已規定了税收徵管程序和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在內的税收違法處罰程序,以及税務行政複議和税務行政訴訟等權利損害的救濟程序,但這些程序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可作不足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三)税法的合理納税人依法納税是為了實現納税人本利益或整體利益的需要,是為了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需要,納税人通過履行納税義務,同時也獲得了相應的公共服務,從社會契約論的角度看是權利義務一致的產物。公共管理成本通過税款的徵收由納税人分攤是應該的,但這種分攤對納税人應當是公平的、合理的,同時需考慮公共管理的持續和納税人的生存和後續發展等個體特殊。從税收與公共支出的關係看,由於公共權力膨脹導致公共管理機構和公共管理人員的膨脹,從而導致税率的提高,税款徵收的增加,這是税法不合理的體現。從納税人對税賦的承受能力看,税率過高或扣除項目不合理,會影響納税人的後續投入和長遠發展,最終影響經濟的整體發展,也是税法不合理的體現。在統一市場競爭的情況下,不同身份納税人據税法承擔不同的納税義務,更是税法不合理的體現。税法缺乏合理從一定程度上也是缺乏科學,而要維護税法的合理就要加強對税法立法的監督。税法的實施是對納税人財產的無償徵收,因此維護税法的合理無論對納税人合理財產權的保護,對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對政府職能轉變、機構改革的順利進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
二、税收法治的關鍵是依法執法税收法定的基本含義可概括為税法主體的權利義務,税法的各類構成要素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税法實施必須由法定程序加以保障。換言之徵納主體的權利義務只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不得徵税或減免税收。在税收法定原則下,税法不僅規定税務機關的職責權限,而且其作為税法的執行機關必須嚴格執行税法,不能越位、缺位和錯位;納税人不僅承擔依法納税的義務,也依法享受申請税收優惠、税收減免、拒絕非法徵收和符合相關程序權利。
(一)依法執法的基本前提是税收法定課税要素是税法構成要素中的最基本元素,是確定納税人納税義務的必備要件,明確課税要素是税收法定原則的必要內容。税收負擔應當是事先的、可計算的和可預測的“一切創設税捐義務的法律規定,就其內容、標的、目的及範圍必須確定而使捐税義務人可以預測該税捐負擔以及具有計算可行。”課税要素一般應包括税法主體、徵税客體、計税依據、税率、税收優惠等。税法的遵守與執行既涉及定分析也涉及定量分析,課税要素規定不全面或不明確,就無法貫徹税收法定原則,給税收違法行為的認定與處罰帶來困難,也使税法的執行缺乏可作,造成税務自由裁量的泛濫。貫徹税收法定原則是實現税收法治的需要,它不僅要求税收立法應當體現税收法定,而且要求税法的執行、税法的適用、税法的解釋均必須貫徹税收法定原則。
(二)依法執法的重點是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監督自由裁量權是税務機關在税收徵管過程中的一項重要權力,是税收法定原則的合法例外,在税法不完善的情況下也是對税法執行的一種補充,同時賦予税務機關必要的自由裁量權也是提高執法效率的需要,是税收合理的重要體現。因此在税收法定原則上給予税務機關必要的自由裁量權也是一種國際慣例,但關鍵是自由裁量權多大才是“必要的”?如何行使才算規範?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是否需承擔責任?税法應當加以明確規定。
首先,税法應當明確自由裁量權的適用範圍。據税收法定的原則神,有關税收的開徵、停徵,税種的設置,徵收對象,納税項目,税率等與税收負擔有關的事項均不屬於自由裁量權的適用範圍。其次,應當規定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條件和程序。第三,應當規定對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的合法監督,並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目前我國税法給予税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較大且控制不足,税務機關既有徵税權又有處罰權,行使還可自由裁量,使税務機關在法律上的強勢地位更加顯著。
(三)程序合法才能保障税法執行過程的合法税法是強制的法律,在課税要素充分滿足的前提下,税務機關不僅沒有減免税的自由,也沒有不徵税的自由,必須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步驟徵收税款。
“合法原則”要求税務機關執行税法既符合實體法也符合程序法,並通過程序公正來保證實體公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規定了我國的税收徵收與管理的程序,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對税收違法行為的處罰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對無效税務行政處罰行為的救濟程序,基本實現了立法上的程序公正。不足之處:一方面在税收徵收過程中對納税人的權利保障不夠,另一方面缺乏對税務機關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程序規定,使納税人和徵收機關的地位懸殊,導致税務行政複議和税務行政訴訟程序的立法規定,未能被納税人用來作為保護自身合法權利的一種選擇。
(四)依法執法須由責任制度作保障“有則必有罰則”才能保障法律的權威,才能保障“令必行必止”權力既不能越權濫用,也不能放棄不用,否則都會導致責任的產生。目前我國税法對納税人違法的責任制度十分完善,但税收違法仍頻發,而税務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違法責任制度主要體現在《行政處分條例》和《刑法》中關於失職瀆職的通用規定。納税人違法究其原因是綜合因素作用的結果,包括利益驅動,税收法律制度與財務會計制度不配套、税收指標管理體制不完善,徵管不力等。税務機關及其公務員責任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到位是導致執法違法的本原因,責任制度是依法執法的保障。
(五)税收指標管理制度與税收法治不符國税、地税分設後,地方税收入主要滿足地方財政的需要,地方政府重視,税務機關按税法規定將依法該收的税收上來,而國税的利益歸中央地方共享,由於中央和地方在管理體制上實行指標制,國税機關以完成指標任務為目標,並考慮地方利益需要,可能產生“藏税”和“挖税”兩種傾響,但無論哪種傾響都是不符合税收法治的。
三、税收法治離不開對税法的普遍遵守制定税法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為了通過税法的遵守與執行,實現財政收入和政府對經濟的調節,實現對弱勢羣體的基本保障,維護社會穩定。
(一)財務會計管理是保障納税人普遍守法的基礎查賬徵收是税務徵管的基本方法,納税人的財務會計狀況是依法納税的基礎。儘管税務機關有核定税款的權力,但畢竟不能離納税人財務會計所反映的情況,否則税務稽查也查不勝查。由於財會體制的改革在市場化和全球化的進程中步子較快,立法跟進及時,國際化程度高,而税制改革則與政府管理模式的轉換相適應,步子較慢,税收法律制度不僅落後於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也與財會制度不匹配,導致按會計法制度合法的會計行為可能不符合税法的規定。要改善税法的執法環境,須加強税法與會計法的配套,加強對財務會計的管理,規範財務會計行為。
(二)加強税務稽查是促使納税人依法納税的必要手段税務稽查是對納税人是否依法納税的監督檢查,並對其違法行為加以處罰。加強税務稽查使納税人違法的法律風險增大,從而促使其依法納税。目前税務稽查存在一定的形式主義,利税大户對當地經濟發展的依存度高,在税務稽查中與小企業處於不平等的地位;轉税和所得税的稽查力度不同。納税人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從功利主義出發更多地選擇與税務主管機關搞好關係,爭取放鬆稽查,走過場,而不是嚴格遵守税法.並依法定程序維護自身在税務稽查過程中的合法權利。在常工作中,應當嚴格執法使税務稽查真正成為税務違法行為無法逾越的屏障。
看完這篇文章後,包元滿意的點了點頭,他知道戚寰這傢伙還是要,只要他,他才能寫出這麼好的東西來,不過想到這裏包元勉強的笑了下,他知道自己也是屬於這一號人,他們統一給自己的外號叫牙膏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