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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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初,冬月,詔停刑者三矣。五年九月,司禮太監孫得勝復傳旨:“奉聖母諭,大婚期近,命閣臣於三覆奏本,擬旨免刑。”張居正言:“祖宗舊制,凡犯死罪鞫問既明,依律棄市。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齋醮,始有暫免不決之令,或間從御筆所勾,量行取決。此特近年姑息之弊,非舊制也。臣等詳閲諸囚罪狀,皆滅絕天理,敗傷彝倫,聖母獨見犯罪者身被誅戮之可憫,而不知彼所戕害者皆含冤蓄憤於幽冥之中,使不一雪其痛,怨恨之氣,上幹天和,所傷必多。今不行刑,年復一年,充滿囹圄,既費關防,又乖國典,其於政體又大謬也。”給事中嚴用和等亦以為言。詔許之。十二年,御史屠叔明請釋革除忠臣外親。命自齊、黃外,方孝孺等連及者俱勘豁。帝仁柔,而獨惡言者。自十二年至三十四年,內外官杖戍為民者至百四十人。後不復視朝,刑辟罕用,死囚屢停免去。天啓中,酷刑多,別見,不具論。
莊烈帝即位,誅魏忠賢。崇禎二年,欽定逆案凡六等,天下稱快。然是時承神宗廢弛、熹宗昏亂之後,鋭意綜理,用刑頗急,大臣多下獄者矣。六年冬論囚,素服御建極殿,召閣臣商榷,而温體仁無所平反。陝西華亭知縣徐兆麒抵任七,城陷,坐死。帝心憫之,體仁不為救。十一年,南通政徐石麒疏救鄭三俊,因言:“皇上御極以來,諸臣麗丹書者幾千,圜扉為滿。使情法盡協,猶屬可憐,況怵惕於威嚴之下者。有將順而無挽回,有揣摩而無補救,株連蔓引,九死一生,豈聖人惟刑之恤之意哉!”帝不能納也。是年冬,以彗見,停刑。其事關封疆及錢糧剿寇者,詔刑部五具獄。十二年,御史魏景琦論囚西市,御史高欽舜、工部郎中胡璉等十五人將斬,忽中官本清銜命馳免,因釋十一人。明,景琦回奏,被責下錦衣獄。蓋帝以囚有聲冤者,停刑請旨,而景琦倉卒不辨,故獲罪。十四年,大學士範復粹疏請清獄,言:“獄中文武累臣至百四十有奇,大可痛。”不報。是時國事棘,惟用重法以繩羣臣,救過不暇,而卒無救於亂亡也。
譯文三法司指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
刑部受理天下案件,都察院糾察犯法官吏,大理寺駁令改正。
太祖曾説:“凡有大案,應當由我親自審訊,以防止捏造誣陷羅織罪名的弊害。”所以當時重要案件多由皇帝親自審訊,不委託法司辦理。
洪武十四年,太祖侖令刑部聽取訴訟雙方的證詞,議定處理辦法,然後上奏。
呈奏之後,抄錄聖旨數份,分送四輔官、諫院官和給事中,複核無異之後,再上奏施行。
遇到疑案,,則四輔官加封駁回。
遇了一年,撤銷四輔官之職,於是下令議案之事全部歸於三法司。
十六年,皇帝命令刑部尚書開濟等,議定五六天到十天的三審五覆奏之法。
十七年,建三法司官署於太平門外鐘山之北,取名叫貫城。
太祖下詔説:“貫穿七星如同串連珍珠,環繞成象名叫天牢。
天牢中部空虛則表明刑罰平正,官吏沒有徇私枉法,所以獄中沒有囚犯;貫內空間有星甚或有幾顆,則表明刑罰繁苛,刑官不稱職;有星而明亮,就是有無辜的貴人身陷囹圄。
現在模仿天道設置法司,你等諸法司要各慎其職,按天道行事,讓天牢中空,希望不負朕造作之意。”又訓諭法司官:“佈政和按察司所擬定的刑名,其中若有人命要案,一律上奏轉達刑部和都察院考察,然後大理寺詳細擬定處理辦法。
將此寫成詔令。”刑部有十三個清吏司,審理各布政司的刑事案件,而陵園護衞、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諸官曹和兩京州郡官員,也分屬各司。
按察司全名為提刑按察使司,算是京城之外的法司,有副使、愈事作輔助官,分別審理各府縣的事務。
在京城,判處笞刑以上的罪,都由刑部議定。
洪武初年判案,鞭笞五十下的由縣裏判決,杖八十下的由州襄判決,杖罰一百下的由府裏判決,判苦役以上將審訊結果呈送行省。
文書轉呈駁回的程序繁複而賄賂風行。
皇帝於是下令中書省和御史台詳加審定案件,將各司每月上報改為每季上報案件,以每季上報的案例,按類分為每年上報。
凡是府州縣的一切輕重罪犯,都依法判決。
違律枉法的官吏,由御史和按察司糾察檢舉。
到二十六年定下制度,布政司及直隸的府州縣,笞杖之罪就地判決行刑;苦役、放、遷徙、充軍和雜犯死罪之人押解到刑部,審查登錄後下面再執行。
死囚犯的罪名上呈刑部,詳細複議認為合律的,待大理寺複核,認為公正,將其收進監獄等候處決。
那些要立即處決的重罪犯,上報批准,即奏請派官員前往行刑。
案情不明或判決失當的,大理寺駁回改正,如果重審後上報駁回三次,而仍舊改擬不當,將主持審訊的官吏上奏彈劾問罪,叫做照駁。
如果疑案消除,判定罪名,囚犯翻供,則改調剄別的衙門審判。
如果兩次翻供不服,則將材料全部上奏,會同九卿審訊,叫做圓審。
到三四次審訊後還不服,然後請求皇帝下旨裁決。
垂統四年,對直隸省內判決遣送的制度稍加變革,苦役放就地判決遣送,判死罪則上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