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六襄二十五年盡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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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二十有五年,,齊崔杼帥師伐我北鄙。
夏,五月,乙亥,齊崔杼弒其君光。齊侯雖背盟主,未有無道於民,故書臣,罪崔杼也。o背音佩。
公會晉侯、宋公、衞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於夷儀。
六月,壬子,鄭公孫舍之帥師入陳。子產之言陳以不義見入,故舍之無譏。《釋例》詳之。
[疏]注“子產”至“詳之”o正義曰:《釋例》曰:“陳、蔡,楚之與國,鄭求親於晉,故伐而入之。晉士莊伯詰其侵小,問陳之罪,子產答以東門之役,故免於譏。及其侵蔡,既無晉命,又無直辭,君死主少,興師以求媚於晉,義取亂略,不能以德懷親,又不能以直報怨,故二大夫異於子產也。陳之見伐,本以助晉,晉不逆勞,而以法詰之,得盟主道理。故仲尼曰:‘晉為伯,鄭入陳,非文辭不為功,善之也。’”秋,八月,已巳,諸侯同盟於重丘。夷儀之諸侯也。重丘,齊地。已巳,七月十二,經誤。o重,直龍反。
[疏]注“夷儀”至“經誤”o正義曰:僖五年“公及齊侯云云會王世子於首止”
“秋,八月,諸侯盟於首止”《公羊傳》曰:“諸侯何以不序?一事而再見者,前目而後凡也。”是言前序後總,取省文之義,故此直言諸侯,猶是上夷儀之諸侯也。劉炫雲:定四年“公會劉子云雲於召陵”
“五月,公及諸侯盟於皋鼬”杜雲“複稱公者,會、盟異處故”此亦異處,而不言公者,炫謂史異辭於彼,有規。傳雲七月,經言八月。杜以《長曆》校之,七月十二有已巳,知是經誤也。
公至自會。無傳。
衞侯入於夷儀。夷儀,本邢地,衞滅邢而為衞。邑晉愍衞衎失國,使衞分之一邑。書入者,自外而入之辭,非國逆之例。o衎,苦旦反。
[疏]注“夷儀”至“之例”o正義曰:僖元年“邢遷於夷儀”是夷儀,是邢地。僖二十五年滅邢而有之,還名其地為夷儀,故為衞之邑也。《釋例》曰:“《秋》稱入,其例有二:施於師旅,則曰不地;在於歸復,則曰國逆。國逆又以立為例,逆而不立,則皆非例聽及。諸在例外稱入,直是自外入內,記事者常辭,義無所取。而賈氏雖夫人,姜氏之入,皆以為例。如此甚多。”是杜以先儒妄以入例,故顯言非國逆也。於時剽為衞君,非國逆,又不得位而稱侯者,晉人稱為衞侯以告魯,故書侯也。桓十五年,鄭伯突入於櫟,與此同也。
楚屈建帥師滅舒鳩。傳在衞侯入夷儀上。經在下,從告。
冬,鄭公孫夏帥師伐陳。陳猶未服。
十有二月,吳子遏伐楚,門於巢,卒。遏,諸樊也。為巢牛臣所殺。不書滅者,楚人不獲其屍。吳以卒告,未同盟而赴以名。o遏,於葛反,徐音謁。
[疏]“吳子”至“巢卒”o正義曰:諸侯不生名,此吳子名在“伐楚”上者,為卒書名。上之以省文,猶“鄭伯髡頑如會,丙戌卒於鄵”也。
【傳】二十五年,,齊崔杼帥師伐我北鄙,以報孝伯之師也。(前年魯使孟孝伯為晉伐齊。o為晉,於偽反,下“為巳娶”同。)公患之,使告於晉。孟公綽曰:“崔子將有大志,(志在弒君。孟公綽,魯大夫。o綽,昌若反。徐本作卓,音同。)不在病我,必速歸,何患焉?其來也不寇,(不為寇害。)使民不嚴,(得民心。)異於他。”齊師徒歸。(徒,空也。)齊棠公之,東郭偃之姊也。棠公,齊棠邑大夫。
[疏]注“棠公”至“大夫”o正義曰:楚僣號稱王,故縣尹稱公。齊不僣號,亦邑長稱公者,蓋其家臣僕呼之曰公。傳即因而言之,猶伯有之臣雲:“吾公在壑谷也。
東郭偃臣崔武子。棠公死,偃御武子以吊焉。見棠姜而美之,美其也。使偃取之。為已取也。o取,如字,又七住反,注同,注或作“娶”字。偃曰:“男女辨姓,辨,別也。o別,彼列反。今君出自丁,齊丁公,崔杼之祖。
[疏]注“丁公”o正義曰:諡法:遠義不克曰丁。
臣出自桓,不可。”齊桓公小白,東郭偃之祖。同姜姓,故不可昏。武子筮之,遇困。坎下兑上,困。o坎,苦敢反。兑,徒外反。之大過。巽下兑上,大過。困六三變為大過。o巽音孫。
[疏]“遇困之大過”o正義曰:坎下兑上為困,兑為澤,坎為水,水在澤下,則澤中無水也。《易·困·象》曰:“澤無水,困。”澤以鍾水潤生萬物,今澤無水,則萬物困病,故名其卦為困也。巽下兑上為大過,《彖》曰:“大過,大者過也。”陽大陰小,二陰而夾四陽,大者過也。
史皆曰:“吉!”阿崔子。
[疏]“史皆曰吉”o正義曰:史者,筮人也。史有多人皆言為吉,阿崔子之意也。服虔雲:“皆”二卦。妄也。
示陳文子,文子曰:“夫從風,坎為中男,故曰“夫”變而為巽,故曰“從風”o中,丁仲反。風隕,不可娶也。風能隕落物者,變而隕落,故曰“不可娶”o隕,于反。娶,亦作取,七住反,注同。且其《繇》曰:‘困於石,據於蒺黎,入於其宮,不見其,兇。’困六三爻辭。o繇,直又反。蒺音疾。黎,力利反。‘困於石’,往不濟也。坎為險、為水。水之險者,石,不可以動也。
[疏]注“坎為”至“以動”o正義曰:《坎·彖》雲:“習坎,重險也。”《説卦》坎為水。”水之險者為石也,石不可動,往而遇石,是往不濟也。
‘據於蒺黎’,所恃傷也。坎為險。兑為澤。澤之生物而險者蒺黎,恃之則傷。
[疏]注“坎為”至“則傷”o正義曰:兑為澤,《説卦》文也。《釋草》雲:“茨,蒺藜。”郭璞曰:“布地蔓生,細葉,子有三角,剌人。”蒺藜有剌,是草之險者,踐之則被剌,故恃之則傷也。
‘入於其宮,不見其,兇’,無所歸也。”《易》曰:非所困而困,名必辱。非所據而據,身必危。既辱且危,死期將至,其可得見?今卜昏而遇此卦,六三失位無應。則喪其,失其所歸也。o應,應對之應。喪,息反。
[疏]注“易曰”至“所歸”o正義曰:所引《易》曰,《易·下繫辭》文也。孔子引此爻之辭,而以此言述之。非所困而困者,謂六三是坎“坎為水”水之險者為石,遇石當須闢之,非合所困而困之,故名必辱也。非所據而據,謂六三在坎之上,澤之下於蒺藜之間,應當闢之,非合所據而乃據之,故身必危也。石未即害身之物,所以雲名必辱。蒺藜害體之物,故云身必危。既有困辱,且復傾危,此死時其將至矣,其可得見乎?孔子述此爻之義如是。今卜昏而遇此卦,是不吉之象也。六三以陰居陽位,是失位也。三應在上,上亦陰爻,是無應也。動而無應,是喪失所歸,故不見其也。劉炫雲:困卦六三上承九四,四非三應,而三附之,附之不入,自取其困。不應為此困而為之,名必辱也。六三失位,而下乘九二,以柔乘剛,非安身之道。不應據而據之,身必危也。
崔子曰:“嫠也何害?先夫當之矣。”寡婦曰嫠。言棠公巳當此兇。o嫠,本又作釐,力之反。遂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