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襄五年盡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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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五年,,公至自晉。
夏,鄭伯使公子發來聘。發,子產父。
叔孫豹、鄫世子巫如晉。比魯大夫,故書“巫如晉”o巫,亡扶反。
仲孫蔑、衞孫林父會吳於善道。魯、衞俱受命於晉,故不言及。吳先在善道,二大夫往會之故曰:“會吳”善道,地闕。
[疏]注“魯衞”至“地闕”o正義曰:諸言及者,皆魯君命之使與彼行,故稱及彼。此傳稱晉將為吳合諸侯,使魯、衞先會之。魯、衞俱受命於晉,非是魯君命蔑,使與林父會吳,故不言“及”也。下文戚之會,序吳於列,書“公會晉侯”云云吳人、鄫人於戚。此不序吳於林父之下,而別雲“會吳”者,為吳人先在善道,蔑與林父往彼會之,故云“會吳”也。十年,會吳於柤:成十五年,會吳於鍾離,皆是吳在彼地,往彼會之,故殊會吳也。《公羊》以為“外吳”言《秋》內其國而外諸夏,內諸夏而外夷狄,故殊會以外之。《左氏》無此義。杜不從《公羊》,故皆雲吳在彼也。下戚會不殊吳者,來會於戚,故與諸國同序列也。
秋,大雩。
楚殺其大夫公子壬夫。書名,罪其貪。
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衞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齊世子光、吳人、鄫人於戚。穆叔使鄫人聽命於會,故鄫見經。不復殊吳者,吳來會於戚。o見,賢遍反。復,扶又反,下同。公至自會。無傳。
冬,戍陳。諸侯在戚會,皆受命戍陳,各還國遣戍,不復有告命,故獨書魯戍。
[疏]注“諸侯”至“魯戍”o正義曰:此戍陳,及十年戍鄭虎牢,僖二年城楚丘。案傳皆諸國同行,而經獨書魯者,城楚丘,傳雲“不書,所會後也”彼為魯人後期,諸侯已散,故作獨城之文。此則於戚之會,受命戍陳。十年,諸侯伐鄭,於伐鄭受命,戍鄭虎牢。還國各自遣戌,更無告命,故獨書魯戍也。
楚公子貞帥師伐陳。公會晉侯、宋公、衞侯、鄭伯、曹伯、齊世子光救陳。十有二月,公至自救陳。無傳。
辛未,季孫行父卒。
【傳】五年,,公至自晉。(公在晉,既聽屬鄫,聞其見伐,遙命臧紇出救,故傳稱經“公至”以明之。)王使王叔陳生愬戎於晉,王叔,周卿士也。戎陵虣周室,故告愬於盟主。o愬,悉路反。虣,白報反。晉人執之。士魴如京師,言王叔之貳於戎也。王叔反有二心於戎,失奉使之義,故晉執之。o使,所吏反。
夏,鄭子國來聘,通嗣君也。鄭僖公初即位。
穆叔覿鄫大子於晉,以成屬鄫。覿,見也。前年請屬鄫,故將鄫大子巫如晉以成之。o覿,直歷反。見,賢遍反。
[疏]注“覿見”至“成之”o正義曰:“覿,見”《釋詁》文也。前年魯請屬鄫,雖被晉許,而鄫人未知,故將巫至晉以成之。
書曰:“叔孫豹、鄫大子巫如晉”言比諸魯大夫也。豹與巫俱受命於魯,故經不書“及”比之魯大夫。
[疏]“豹與”至“大夫”o正義曰:巫若自受鄫命,則豹當言“及”今巫來至魯,魯侯命之,命與豹同行,與豹俱受魯命,故經不言“及”比之魯大夫也。魯大夫兩人同行,皆不言“及”文十八年,公子遂、叔孫得臣如齊;定六年,季孫斯、仲孫何忌如晉,其類皆是也。
吳子使壽越如晉,壽越,吳大夫。辭不會於雞澤之故,三年會雞澤,吳不至,今來謝之。且請聽諸侯之好。更請會。o好,呼報反。晉人將為之合諸侯,使魯、衞先會吳,且告會期。以其道遠,故使魯、衞先告期。o將為,於偽反。故孟獻子、孫文子會吳於善道。二子皆受晉命而行。
秋,大雩,旱也。雩,夏祭,所以祈甘雨。若旱則又脩其禮,故雖秋雩,非書過也。然經與過雩同文,是以傳每釋之曰“旱也”雩而獲雨,故書雩而不書旱。
[疏]注“雩夏”至“書旱”o正義曰:例稱龍見而雩,是夏祭常禮,所以祈甘雨也。過時則書。若值歲旱,則又脩此雩禮,而為祈禱。故雖秋雩,非書過也。此是為旱而雩,非常雩過時也。但經書大雩,則過雩、旱雩無以相別。故為旱而雩,傳皆言旱以釋之。《釋例》曰:“始夏而雩者,為純陽用事,防有旱災而祈之也。至於四時之旱,又因用此禮而求雨,故亦曰雩。”經書雩而傳不以旱釋之者,皆過雩也。經書過雩,則與旱雩不別,故傳皆發之,是解發傳言旱之意也。雩為旱禱而不書旱者,雩而獲雨,故書雩而不書旱。雩不得雨,則書旱以明災成。僖二十一年,夏,大旱,楚也雩而獲雨,則書雩。《穀梁傳》文也。
楚人討陳叛故,討,治也。曰:“由令尹子辛實侵焉。”乃殺之。書曰“楚殺其大夫公子壬夫”貪也。君子謂“楚共王於是不刑。陳之叛楚,罪在子辛。共王既不能素明法教,陳叛之,又不能嚴斷威刑,以謝小國,而擁其罪人,興兵致討。加禮於陳,而陳恨彌篤,乃怨而歸罪子辛。子辛之貪,雖足以取死,然共王用刑,為失其節,故言不刑。o共音恭。斷,丁亂反。
[疏]注“陳之”至“不刑”o正義曰:《釋例》曰:“陳之叛楚,罪在子辛。共王既不能明法示教,以肅大臣。陳叛之,又不能嚴斷威刑,以謝小國。而擁其罪人,以興兵致討,暴師經年。加禮於陳,陳恨彌篤,乃愠而歸罪子辛。子辛之貪,雖足以取死,然共王用刑,為失其節,故君子論之以為不刑也。”
“加禮於陳”者,謂四年楚將伐陳,聞喪乃止是也。不刑者,言不得用刑之道也。
《詩》曰:‘周道,我心扃扃。講事不令,集人來定。’《逸詩》也。,正直也。扃扃,明察也。講,謀也。言謀事不善,當聚致賢人以定之。o,他頂反。扃扃,工迥反,徐孔穎反。己則無信,而殺人以逞,不亦難乎?共王伐宋封魚石,背盟敗於鄢陵,殺子反、公子申及壬夫,八年之中,戮殺三卿,以屬諸侯,故君子以為不可。o背音佩。
[疏]注“共王”至“不可”o正義曰:《釋例》以君子此言,止為殺公子申與壬夫三人而已。此注又兼言殺子反者,傳言已則無信,尢共王也。背盟而敗於鄢陵,及殺子反,皆是共王無信之事,故追言之也。殺此三卿,令諸侯息忿,還來屬己,故言“以屬諸侯”
“以屬諸侯”者,僖十九年傳文也。逞訓解也。共王殺此三人,望解己意,而諸侯不從,意竟不解,故云“殺人以逞,不亦難乎”《夏書》曰:‘成允成功。’亦逸《書》也。允,信也,言信成,然後有成功。
[疏]注“亦逸”至“成功”o正義曰:此《虞書·大禹謨》之文。禹是夏王,故傳稱《夏書》。杜不見古文,故稱逸《書》。
“亦,亦前逸《詩》也。彼舜謂禹能成聲教之信,成治水之功,為二事。此傳引之,言共王無信,故無成功。杜順傳意,言信成,然後有成功,為一事也。
九月,丙午,盟於戚,會吳,且命戍陳也。公及其會而不書盟,非公後會,蓋不以盟告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