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九志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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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甲子元法下月食用數朔策二十九五三0五九三。
望策十四七六五二九六五。
太陽平行,朔策一十萬四千七百八十四秒,小餘三0四三二四。
太陽引數,朔策一十萬四千七百七十九秒,小餘三五八八六五。
太陰引數,朔策九萬二千九百四十秒,小餘二四八五九。
太陰周,朔策十一萬0四百十四秒,小餘0一六五七四。
太陽平行,望策十四度三十三分十二秒0九微。
太陽引數,望策十四度三十三分0九秒四十一微。
太陰引數,望策六宮十二度五十四分三十秒0七微。
太陰周,望策六宮十五度二十分0七秒。
太陽一小時平行一百四十七秒,小餘八四七一0四九。
太陽一小時引數一百四十七秒,小餘八四0一二七。
太陰一小時引數一千九百五十九秒,小餘七四七六五四二。
太陰一小時週一千九百八十四秒,小餘四0二五四九。
月距一小時平行一千八百二十八秒,小餘六一二一一0八。
太陽光分半徑六百三十七。
太陰實半徑二十七。
地半徑一百。
太陽最高距地一千0十七萬九千二百0八,與地半徑之比例,為十一萬六千二百。
太陰最高距地一千0十七萬二千五百,與地半徑之比例,為五千八百一十六。
朔應二十六三八五二六六六。
首朔太陽平行應初宮二十六度二十分四十二秒五十七微。
首朔太陽引數應初宮十九度一十分二十七秒二十一微。
首朔太陰引數應九宮十八度三十四分二十六秒十六微。
首朔太陰周應六宮初度三十分五十五秒十四微,餘見
躔、月離。
推月食法求天正冬至,同躔。
求紀,以天正冬至
數加一
,得紀
。
求首朔,先求得積同月離。置積
減朔應,得通朔。上考則加。以朔策除之,得數加一為積朔。餘數轉減朔策為首朔。上考則除得之數即積朔,不用加一。餘數即首朔,不用轉減。
求太陰入食限,置積朔,以太陰周朔策乘之,滿周天秒數去之,餘為積朔太陰
周。加首朔太陰
周應,得首朔太陰
周。上考則置首朔
周應減積朔
周。又加太陰
周望策,再以
周朔策遞加十三次,得逐月望太陰平
周。視某月
周入可食之限,即為有食之月。
周自五宮十五度0六分至六宮十四度五十四分,自十一宮十五度0六分至初宮十四度五十四分,皆可食之限。再於實
周詳之。
求平望,以太陰入食限月數與朔策相乘,加望策,再加首朔分及紀
,滿紀法去之,餘為平望
分。自初
起甲子,得平望干支,以刻下分通其小餘,如法收之。初時起子正,得時刻分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