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經隨傳卷三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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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不利有攸往。《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1)。(1)“坤”順而“艮”止也。所以“順而止之”不敢以剛止者,以觀其形象也。強亢拂,觸忤以隕身,身既傾焉。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象》曰: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1)。(1)“厚下”者,無不見剝也。
“安宅”者,物不失處也。
“厚下安宅”治“剝”之道也。初六:剝牀以足,蔑貞,兇(1)。《象》曰:“剝牀以足”以滅下也。(1)牀者,人之所以安也。
“剝牀以足”猶雲剝牀之足也。
“蔑”猶削也。剝牀之足,滅下之道也。下道始滅,剛隕柔長,則正削而兇來也。六二,剝牀以辨,蔑貞,兇(1)。《象》曰:“剝牀以辨”未有與也。(1)“蔑”猶甚極之辭也。辨者,足之上也。剝道浸長,故“剝”其辨也。稍近於“牀”轉滅物之所處,長柔而削正。以斯為德,物所棄也。六三:剝之,無咎(1)。《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2)。(1)與上為應,羣陰剝陽,我獨協焉,雖處於剝,可以“無咎”(2)三上下各有二陰,而二獨應於陽,則“失上下”也。六四:剝牀以膚,兇(1)。《象》曰:“剝牀以膚”切近災也。(1)初二剝牀,民所以安,未剝其身也。至四剝道浸長,牀既剝盡,以及人身,小人遂盛,物將失身,豈唯削正,靡所不兇。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1)。《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1)處剝之時,居得尊位,為“剝”之主者也。
“剝”之為害,小人得寵,以消君子者也。若能施寵小人,於宮人而己,不害於正,則所寵雖眾,終無尤也。
“貫魚”謂此眾陰也,駢頭相次,似“貫魚”也。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1)。《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
“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1)處卦之終,獨全不落,故果至於碩而不見食也。君子居之,則為民覆蔭;小人用之,則剝下所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