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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者請自覺將自己放進籠子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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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到新京報呂佳瑜寫的文章《杜寶良申請3000元國家賠償》,其中談到,律師王英查找證據後認為,真武廟頭條的“白小轎車下加白槓”標牌,國家6年前就已淘汰,不具備法律效力。而一基層警説:“老標誌具有約定俗成的法律效力,該警還認為,《道路通安全法》面對的是所有公民,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只要違反了其中的規定,任何人都要負出代價。

看,會覺得兩家説的都有道理,但只要仔細斟酌,我們應該會得出支持王英律師的理由。這並不存在對弱者的同情問題,而是以常識和人文神去做判斷。

記得《美國的歷程》一書中有這樣一段描述,説美國政府成立之初,曾受到美國人民的強烈抵制,因為美國人民多從君主制國家逃離出來的,人民對深受貴族政治和專制暴政之苦記憶猶新,他們唯恐全國政府一旦有了足夠的權利以執行其任務,就會迅速攫取過多的權利,這樣,政府就會落入一些有錢而能幹的人手中,這些人用政府來做些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普通人民的事。歷史已經證實,這種懷疑是聰明的,因為有這種懷疑才有抵制,有抵制才能達成政府和人民之間的大妥協,人權法案的誕生,催生了人類歷史上第一個、也是當今最偉大、最自由、最富強的國家。

布什總統對這一偉大的歷史,做過如下表述:“人類千萬年的歷史,最為珍貴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師們的經典著作,不是政客們天花亂墜的演講,而是實現了對統治者的馴服,實現了把他們關在籠子裏的夢想。因為只有馴服了他們,把他們關起來,才不會害人。我現在就是站在籠子裏向你們講話。”這些經典的史實和偉人的講話,都告訴我們一個真理,行政者和執法者可能潛在的對國家和道德的危害,永勝於普通百姓。因此,對他們的權利的制約,也應當嚴重與普通百姓。

從杜寶良被記錄105次,罰款10500元這一案件中,除了杜寶良本身有忽視令的違章事實外,我們還可看出比之更嚴重的問題是執法系統的翫忽職守和執法欺詐(據王英講,杜寶良的違章記錄雖然是105次,但他只收到了一張處罰決定書,上面標明瞭24條違章記錄,其他81起均未有書面憑證,只有一張收據)。在這種事實面前,社會是否能象該警説的那樣,在《道路通安全法》面前司機都平等的呢?

《道路通安全法》實施一年以來,無疑對中國的通安全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全國各地均有濫罰的報道。這些濫罰的背後無不掩藏着執法系統自身建設的嚴重問題,諸如執法目的不單純、程序缺陷、執法不公、甚至出現翫忽職守和製造執法陷阱的醜局,如此執法,效果可想而知。民心不服,怨聲載道。

由此,我們有理由要求執法部門自身先做到嚴謹而不疏漏,其後的公平、公正、信譽和威嚴才有基礎可言。至於百姓,分歸各行,要做到對法律如何通,難。

“法無止即自由”這應看做公民天然的權利。那個基層警説“老標誌具有約定俗成的法律效力”不應該得到支持。相反,倒要注意制約執法者會利用“違反習慣和風俗”的方法制造執法陷阱,坑害百姓。

希望每一個行政者和執法者,自覺將自己放進籠子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