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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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五宝应元年六月望戊夜,月蚀三之一。官历加时在出后,有
,不署蚀。代宗以《至德历》不与天合,诏司天台官属郭献之等,复用《麟德》元纪,更立岁差,增损迟疾、
会及五星差数,以写《大衍》旧术。上元七曜,起赤道虚四度。帝为制序,题曰《五纪历》。
其与《大衍》小异者九事,曰:仲夏之朔,若月行极疾,合于亥正,朔不进,则朔之晨,月见东方矣。依《大衍》,戌初进初朔,则朔之夕,月见西方矣。当视定朔小余不《五纪》通法,如晨初余数减十刻已下者,进以明
为朔。一也。以三万二千一百六十乘夜半定漏刻,六十七乘刻分从之,二千四百而一,为晨初余数。二也。
历去
分,
前加一辰,
后减一辰,余百八十三已下者,
亦蚀。三也。月蚀有差,以望
所入定数,视月道同名者,
前为加,
后为减;异名者,
前为减,
后为加,各以加减去
分。又
前减一辰,
后加一辰,余如三百三十八已下者,既。已上,以减望差,八十约之,得蚀分。四也。
蚀有差,以朔
所入定数,十五而一,以减百四,余为定法。以蚀差减去
分。又
前减两辰,余为
历蚀。其不足减者,反减蚀差。在
后减两辰,
前加三辰,余为类同
历蚀。又自小
毕小暑,加时距午正八刻外者,皆减一辰;三刻内者,皆加一辰。自大寒毕立
,
前五辰外,自大暑毕立冬,
后五辰外,又减一辰。不足减者,既。加、减讫,各如定法而一,以减十五,余为蚀分。其
历蚀者,置去
分,以蚀差加之。
前加一辰,
后减一辰。所得,以减望差,余如百四约之,得为蚀分。五也。所蚀分,
以十八乘之,月以二十乘之,皆十五而一,为泛用刻,不复因加。六也。
蚀定用刻在辰正前者,以十分之四为亏初刻,六为复末刻。未正后者,六为亏初刻,四为复末刻。不复相半。七也。五星乘数、除数,诸变皆通用之,不复变行异数。入进退历,皆用度中率。八也。以定合初
与前疾初
、后疾初
与合前伏初
先后定数,各同名者,相消为差;异名者,相从为并。皆四而一。所得
辰法,各为
。乃以前
盈减、缩加其合后伏
变率,亦以后
盈加、缩减合前伏
变率。太白、辰星夕变,则返加减留退。二退度变率,若差于中率者,倍所差之数,曰伏差,以加减前疾
度变率。荧惑均加减前疾两变
度变率。岁星、荧惑、镇星前留
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数为度,加减前迟
变率。皆多于中率之数者,加之;少于中率者,减之。后留
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数为
,以加减后迟
变率及加减二退度变率。又以伏差加减后疾
度变率。多于中率之数者,减之;少于中率者,加之。其荧惑均加减疾迟两变
度变率。岁星、镇星无迟,即加减前后顺行
度变率。太白晨夕退行度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亦倍所差之数为度,加减本疾度变率。夕合前、后伏,虽亦退行,不取加、减。二留
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数为度,加减本迟度变率。皆多于中率之数加之,少于中率减之。其辰星二留
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数为度,各加、减本迟度变率。疾行度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数为
,各加、减留
变率。亦多于中率之数者,加之;少于中率者,减之。其留
变率,若少不足减者,侵减迟
变率。加减讫,皆为
度定率。九也。
《大衍》以四象考五星进退,或时弗叶。献之加减颇异,而偶与天合。于是颁用,讫建中四年。
《宝应五纪历》演纪上元甲子,距宝应元年壬寅,积二十六万九千九百七十八算。
《五纪》通法千三百四十。
策实四十八万九千四百二十八。
揲法三万九千五百七十一。
策余七千二十八。
用差七千五百四十八。
挂限三万八千三百五十七。
三元之策十五,余二百九十二,秒五;秒母六。以象统为母者,以四因之。
四象之策二十九,余七百一十一。
一象之策七,余五百一十二太。
天中之策五,余九十七,秒十五;秒母十八。
地中之策六,余百一十九,秒四;秒母三十。
贞悔之策三,余五十八,秒十七。
辰法三百三十五。
刻法百三十四。
干实四十八万九千四百四十二,秒七十。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虚分三百四十二,秒七十。
岁差十四,秒七十。
秒法百。
定气所有及余,以辰计之,曰辰数,与《大衍》同。
六虚之差七,秒七十。
转终分百三十六万六千一百五十六。
转终二十七,余七百四十三,秒五。
秒法三十七。
转法六十七。约转分为度,曰逡程。积逡程,曰转积度。
七初,千一百九十一。末,百四十九。十四
初,千四十二。末,二百九十八。
二十一初,八百九十二。末,四百四十八。二十八
初,七百四十三。末,五百九十七。